提出如下問題: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涉及的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因此,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并企業可以選擇以被合并方原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作為合并計稅基礎,合并過程不發生計稅基礎變化,應交企業所得稅為零。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