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問題一: 我們學校是一家民辦學校,注冊類型為非營利組織。想咨詢老師,對向學生收取的校服費、公寓用品費是否免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問題二:學校學生餐廳購買的食材沒有發票,只有收據,且金額比較大,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民辦學校采購的校服、公寓用品費賣給學生,收取的校服費應該確定收入,如果價格超過了教育局規定的范圍,要申報增值稅的。
對民辦學校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應分兩種情況。 如果該校注冊類型為個人獨資或合伙性質的,應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的規定,對該校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該校注冊類型不是個人獨資或合伙性質的,則應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065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民辦學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民辦學校取得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其中,收入總額包括民辦學校取得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另有規定者外,民辦學校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包括:財政撥款;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入;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學校學生餐廳購買的食材沒有發票,只有收據,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