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事項描述:
我公司從其他企業(有些是子公司、有些是非關聯企業)借調了一些員工到我公司組成若干個專項小組,專門負責處理我公司各種專項問題或業務,這些員工均沒有與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問題一:這些專項組員工在處理我公司各種問題或者開展我公司各項業務時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比如說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培訓費等,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是否需要納稅調增?
問題二:我們公司在招聘時,外地前來應聘的員工我們均給他們報銷差旅費和住宿費,因為大部分應聘人員最后都沒有成為我們員工,那這些應聘人員的差旅、住宿費我們是否能夠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是否需要納稅調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非本單位員工發生的費用若與公司的業務相關,只要是實際支出的,應當入賬,比如為客戶報銷的住宿費、車費等可以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支付他人的勞務費可以計入管理費用——勞務報酬,按照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非本單位員工發生費用若與公司的業務不相關,與公司取得收入經營無關的費用不論如何入賬,應該全部做納稅調增,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因此專項組員工在處理公司各種問題或者開展我公司各項業務時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比如說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培訓費等,可以在稅前扣除。
公司在招聘時,外地前來應聘的員工差旅費和住宿費,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