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蔬菜,肉,水果,這些的稅率是否不一樣?抵扣政策是否也不一致?相關的文件號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蔬菜,肉,水果都屬于農產品,稅率一樣。
農產品增值稅政策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因此,銷售農產品現行適用9%增值稅稅率。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匯總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制種行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7號)規定: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97號)規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產過程屬于農業生產,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征增值稅。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規定,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外購農產品直接銷售免征增值稅政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8號)規定:一、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大豆免征增值稅,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一律征收增值稅。(一)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二)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食(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三)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