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商業零售企業,在今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因按照規定擔負指定商品的儲存和銷售任務而獲得財政進行銀行貸款貼息補助。
請問以上獲得的財政貼息補助,我公司應該按照什么規定進行核算以及如何進行財務核算?
謝謝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按照2017年最新修訂的CAS 16規定,企業收到的財政貼息可按照以下思路分類處理。
首先,若政府有關部門將對企業的財政貼息直接撥付貸款銀行的話,有兩種處理方式:(1)企業以借款本金的公允價值入賬并按實際利率攤銷確認借款費用,該入賬公允價值與借款本金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益并按實際利率法在存續期內攤銷,用來沖減相關借款費用;(2)企業按照收到的借款入賬,并按照政府給予的優惠利率和借款本金來確定相關借款費用。
其次,若政府將財政貼息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可進一步根據該財政貼息是否與建造長期資產相關進行分類處理。(1)取得的財政貼息與建造長期資產相關:①項目建設期內,按照相關規定資本化部分沖減成本、費用化部分沖減財務費用;②若取得財政貼息款項項目尚未開工或已經完工,則全部予以沖減財務費用。(2)財政貼息與建造長期資產無關:①若受補助對象的利息在取得該貼息款之前已經產生,則直接沖減當期財務費用;②取得貼息款時受補助對象的利息尚未產生,則先計入“遞延收益”待以后期間分期沖減。
因此,請按政府補助政策核算,財務核算請參考以上規定。謝謝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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