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1、我公司因季節性用工,與所用工人個人簽訂了臨時用工協議,然后以工資的形式發放,未開具發票。請問老師我公司與工人簽訂臨時用工協議并以工資的形式入應付職工薪酬,是否能所得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是按工資薪金稅目還是按勞務報酬稅目交稅?
2、我公司下屬的一個子公司因工作性質,需要聘用部份臨工,該公司與臨時工未簽訂勞務合同,簽訂的是承包合同,按月固定發放工資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請問老師該公司這種操作在社保、所得稅和個稅上有什么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與工人簽訂臨時用工協議并以工資的形式入應付職工薪酬,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是按工資薪金稅目進行繳納。
簽訂的是承包合同,應讓對方開具勞務費發票,如果按月固定發放工資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就需要您公司繳納社保并且代扣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