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是高爾夫俱樂部,與職業(yè)教練簽訂了1年的合作協(xié)議,教練提供教學服務,與我公司按六四分成,假設本月教球收入是3萬元,我公司是按3*40%=1.2萬確認收入并繳納增值稅嗎?我們可以代對方去稅務局代開3*60%=1.8萬元的增值稅勞務發(fā)票嗎?我們要代扣代繳教練1.8萬的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嗎(1.8*80%*20%=0.2880萬元)?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勞務報酬屬于綜合所得,應按綜合所得代扣代繳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按3萬元全額確認收入,同時按3萬元確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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