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人以自建設備投資設立公司,該自建設備建造過程中未取得發票。請問是否可以投資各方公認價值入股?以該設備評估投資,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非貨幣資產可以以投資各方公認價值入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可是,該文件已被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文件廢止,后續也無相關文件補充。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如果將個人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權看做是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征稅,是符合稅法邏輯的。因此,實踐中有部分稅務機關對此筆資產評估增值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了個人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