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關于處置固定資產汽車的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guī)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以上規(guī)定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