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我公司是一個工業企業,因政府規劃收回我公司土地,現有兩個搬遷補償方案,方案一:按評估值進行貨幣補償搬遷;方案二:以商補工企業自主搬遷,我公司土地公開招牌掛,取得的收益補償企業用于搬遷重建。請問這兩個方案分別涉及哪些稅種,稅法依據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發布)規定:“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的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為政策性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夠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搬遷,屬于政策性搬遷:(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遷與非政策性搬遷的主要區別體現為:一是,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收入,不立即作為當年度的應稅收入征稅,而是在搬遷周期內,扣除搬遷支出后統一核算;二是,給予最長五年的搬遷期限;三是,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搬遷期間從法定虧損結轉年限中減除。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三第一條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因此 ,第一種方案屬于政策性搬遷,取得的土地補償款不用繳納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并且搬遷所得稅也有優惠,參考以上規定。
第二種方案不屬于政策性搬遷,土地價款拍賣價款需要繳納增值 稅和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當年也要計算繳納。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