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事項描述:
A公司為母公司,B公司為A公司的非全資子公司,2019年A公司與某金融機構簽訂了一份資產管理計劃協議(屬于購買非保本金融產品),并支付了100萬元,其中的20萬元是屬于B公司,支付方式為先由B公司支付給A公司20萬元,A公司再將該20萬元和自己的80萬元一并支付給金融機構,2020年底,該金融產品有了5萬元的收益,金融機構直接轉賬給A公司5萬元,A公司再將屬于B公司的1萬元收益支付給B公司。A公司的所得稅率為25%,B公司的所得稅率為15%
問題一:A公司是否可以將支付給B公司的1萬元收益,作為成本在稅前扣除,然后A公司按4萬元的凈收益計算繳納所得稅?這1萬元的成本是否需要向B公司獲取發票作為扣除依據呢?
問題二:由于非保本的金融產品收益是不征收增值稅,那么B公司支付20萬本金給A公司,以及A公司支付1萬元收益給B公司,都需要開具發票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A公司將支付給B公司的1萬元收益,作為成本在稅前扣除,然后A公司按5萬元的凈收益計算繳納所得稅,需要獲取發票作為扣除依據。
B公司支付20萬本金給A公司,以及A公司支付1萬元收益給B公司,都需要開具發票。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