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法人未矯情認繳注冊金額,企業收到法人的錢能否作為借款記賬,到底付息時需要繳納什么稅款?記賬需要什么附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可以做為借款,但是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上標準在稅前扣除,并不能全額扣除,附件是借款合同和利息發票。法人收到利息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和其他附加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