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一下關于房產稅計稅依據的問題:
B公司用一處房產抵償欠A公司的債務。房屋買賣合同中購房價310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2844萬元,稅額256萬元,價稅合計3100萬元。繳納契稅114萬元,印花稅1.55萬元。該房產評估價值3600萬元。A公司計入固定資產3458萬元(評估價值-可抵扣進項稅+契稅)。房屋自用,按照從價計征房產稅。請問A公司計入固定資產金額是否正確?繳納房產稅計稅原值應按照哪個金額?是計入固定資產的金額3458萬元?還是發票不含稅金額2844萬元+契稅114萬元?印花稅是否計入原值?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A公司計入固定資產金額正確。繳納房產稅計稅原值應按照固定資產3458萬元進行計算。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