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原股東父母把現有的股權轉讓給女兒,女婿,法人由父親的名字變更為女兒的名字,這種情況會計分錄怎么寫,設計哪些稅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借:實收資本-女兒、女婿
貸:實收資本-父母
個人的股權轉讓涉及到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股權轉讓的按照轉讓價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納入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的財產轉讓所得,系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則進一步強調: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明確指出其中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至于財產原值的確認問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也給出了規定:納稅人在轉讓財產計算應納人所得稅時可以減除財產原值應當區分財產類別進行確認,其中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又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公告如下:
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