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商貿出口企業,內銷外銷都有,我把內銷的收入賣給A單位,A單位把我賣的商品出口出去,但是用我單位的名義報關,請問我還要做外銷收入嗎?需要我這邊出口退稅嗎?還是說該做什么賬務處理?報關單上經營單位是A單位,發貨單位是我單位,報關出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此關單乃代理出口,經營單位A=受托方 發貨單位為:B =委托方
B憑 A轉交的其國稅局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向其國稅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A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應提供的資料
(一)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
(二)【2019年8月1日起出口取消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協議規定由委托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三)出口發票復印件;
(四)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原件、復印件;
(五)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六)載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期限: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后,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9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