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新個稅法實施以后,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在計算個稅時是否能全額扣除?是否受4%比例的限制?財稅(2013)103號文中4%的規定是否與新個稅實施條例存在矛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新個稅法實施以后,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在實際領取年金時按財稅〔2018〕164號規定處理。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3〕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促進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現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
四、關于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政策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