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關聯企業與合并范圍內的關聯企業,能舉例說明一下嗎,在百度上面看了,不是很明白,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存在以下文件規定的關系為關聯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6-29
為進一步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二、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 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 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系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系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
合并范圍是以控制為基礎。合并分為內的企業都是關聯企業。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論其規模大小、向母公司轉移資金能力是否受到嚴格限制,也不論業務性質與母公司或企業集團內其他子公司是否有顯著差別,都應當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一)母公司擁有其半數以上(50%)的表決權的被投資單位應當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但是,有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通常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母公司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比如,甲公司直接擁有乙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的60%,這種情況下,乙公司就成為甲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將乙公司納入其合并范圍。
2.母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 如上述甲公司擁有乙公司60%的表決權資本;如果乙公司又投了一家子公司丙公司,則丙公司也應當納入合并范圍。
3.母公司直接和間接方式合計擁有被投資半數以上表決權。比如甲公司擁有乙公司60%的表決權資本,乙公司擁有丁公司30%的表決權資本,甲公司直接擁有丁公司21%的表決權資本,則甲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將丁公司納入合并范圍(51%=30%+21%)。
(二)母公司擁有其半數以下表決權的被投資單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的情況
在母公司通過直接和間接方式未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情況下,如果母公司通過其他方式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能夠實施控制時,這些被投資單位也應作為子公司納入其合并范圍。
1.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在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之一,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但是,如果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三)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對潛在表決權的考慮
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企業和其他企業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潛在表決權,是指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不包括在將來某一日期或將來發生某一事項才能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才能執行的認股權證等,也不包括諸如行權價格的設定使得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轉換為實際表決權的其他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