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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免征增值稅也應提供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82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7-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三、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免征的房產稅和印花稅,分別從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印花稅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