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問題一500元以下零星開支問題,一個月付同一個人的運輸費有十來次,都在500元以下,可以按次開收據入帳稅前扣除嗎?問題二,同一個員工的一次性年終獎可以分兩次在不同月份發放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四十九條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第五十條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根據國稅發[20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因此,1、如果個人只是一個月一次提供服務,且沒有超過500元,可以用收據稅前扣除,但是您描述的這個人一個月提供好幾次服務,那么這個人就不能采取按次征收,應當采取按期證收,不能用收款收據稅前扣除。
2、分解發放的年終獎,只可選擇一次采取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其余的部分則應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