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上游公司供應商2018年為我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中間丟失一直未認證抵扣,請問現在應如何處理此發票,消除系統內的發票滯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