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出租一輛小車給公司,1月取得租賃收入30000元,當時在稅務大廳交了個稅4800元(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12月又取得租賃收入30000元,稅務大廳不再收,叫公司代扣代繳。請問付款公司怎么代扣代繳?12月取得的3萬,也是繳納4800元,不計入個稅綜合所得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2月又取得租賃收入30000元,也是繳納4800元的個稅,需要計入個稅綜合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