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假設2021年2月某人被A公司遣散,其賠償金26萬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如果同年10月該人員又被B公司遣散,那么第二次的賠償金也可以享受26萬的免稅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需要按規定交納個稅。個人第二次取得的補償金,需要按照上述規定計算免征額,超出部分需要按規定交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