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為解決一期車庫、物業用房等的歷史遺留問題,現在二期修建時將為一期配建配車庫等,考慮到二期建設過程中會對一期居民產生噪音、灰塵、道路占用、采光等影響,計劃對一期居民進行5-10萬的現金補償。請問開發商支付補償時,是否要按偶然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第6條所規定的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除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列舉的得獎、中獎、中彩屬于“偶然所得”征稅范圍之外,現行規定之中明確為“偶然所得”征稅項目的還有以下兩項: 1、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獲得抽獎并中獎的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網絡紅包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規定,近來,不少企業為廣告、宣傳或擴大企業用戶等目的而通過網絡隨機向個人派發紅包。
因此,居民取得的補償,不屬于偶然所得,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