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是境內外商獨資企業,100%由維京群島B公司持股,現B公司將A公司賣給中國境內民營企業C,請問C公司需要代扣代繳的預提所得稅是出售價格-減去A公司的實收資本嗎?是否減去A公司賬上的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稅務依據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企業做為初始投資方,在整體轉讓境內外商獨資企業給境內投資商時,就轉讓的整體價值繳納來源于境內的項目轉讓所得稅。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其擁有的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應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計算繳納或扣繳所得稅。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公司賬上的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屬于留存收益,應扣除后再進行所得稅額的計算。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