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母公司將其所有的一處房產,無償提供給其下屬的全資子公司使用,是否要視同銷售,繳納房產稅、增值稅等。另外如果有償出租,定價有何要求、技巧?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財稅[2016]363號附件1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因此,母公司提供房產給子公司使用,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房產稅由子公司按房產原值繳納。有償出租的話,要參考同地段的出租市場價格,沒有技巧,如您定的低同公允價,稅務機關會核定價格。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