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 存貨,第二十一條,“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薄]有具體規定盤盈,是否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計入當期損益?是否允許只調整賬面數量二不對金額做調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盤盈的存貨,根據“存貨盤存報告單”所列金額,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等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盤盈的存貨,通常是由企業日常收發計量或計算上的差錯所造成的,其盤盈的存貨,可沖減管理費用,按規定手續報經批準后,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管理費用
不可以只調整賬面數量,不對金額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