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請教下!
我公司外籍人員(簽訂三年固定勞動合同)在中國境內沒有居住滿183天,企業代扣代繳個稅時以居民個人所得申報個稅,這樣可以嗎?有個根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外籍人員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企業代扣代繳個稅時以居民個人所得申報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