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收到一筆用于智能化生產車間專款專用的政府補助款,是否可以直接沖在建工程,轉固后補助相應的折舊能否稅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1]70號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 ,1.不可以直接沖減在建工程,要按政府補助準則來處理,企業在收到補助資金時 借:有關資產 貸:遞延收益
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分期攤銷(分期計入損益:開始對相關資產計提折舊或攤銷時) 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
2.如果您公司收到的補助符合以上70號文件的規定,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那么此收入對應資產的折舊不得稅前扣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