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收到給博士后進站的補助和生活費補助,政府先撥到我公司代收再發給他,需要我公司代扣個人所得稅嗎,有相關文件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以下文件規定,這項補助不屬于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津貼,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財稅字〔1998〕118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7-2
為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體現黨和政府對老年院士的關心和愛護,對依據《國務院關于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實行資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國發〔1998〕8號)的規定,發給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和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5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9-25
近據一些地區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于缺乏明確的范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須統一明確規定,以利執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三、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