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2007年成立,主營大型機械設備的租賃和工程施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和2019年全年,生產生活性服務業收入未超過50%。
2020年全年,我公司的租賃收入超過全部收入的50%。
請問:2021年我公司能否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文”第七條規定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文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貴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規定是可以享受加計10%扣除的,但是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