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有銀行理財收益計入了投資收益科目,是否應該繳納增稅和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6〕140號):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理財收益為轉讓財產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范圍。只有一種情況例外,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這里指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您公司的理財投資收益如果是保本的,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不是保本的,不用繳納增值稅,不管是保本還是不保本,理財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