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一般納稅人報廢2輛汽車,汽車是2003購買的沒有抵扣過進項,收到回收款1000元,如何計算應交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照 3%征收率減按 2%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規定執行: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
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 3%
征收率減按 2%征收增值稅;
(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
資產,按照 3%征收率減按 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
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注:固定資產中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從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產,減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