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單位有個職工是一所煤礦轉來的,原來的公司欠發他2013-2015年的部分工資。當時他在原單位一直也有工資,但是沒全額發放,因為他的工資比較高(當時他每月也交個稅了,超當時的標準了),遺留下來了這部分。現在市信訪部門協調讓原單位留守處給他發放,一次性補他這二年欠發的部分,這部分個稅怎么交?他現在在我們單位有收入,正常交個稅,在原單位的個稅他們應該怎么代扣呢?是按現在的標準計算個稅嗎?原單位已經關停,信訪部門讓我們協助計算工資表,代扣個稅,應該怎么算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河北省稅務局給的最新答復是:
根據《個人所得稅改革常見問題匯總(一)》規定:
個稅申報所涉及工資發放期、稅款所屬期和稅款申報期,跟工資所屬期沒有關系的。
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是稅款所屬期,而稅款所屬期的下月則是該稅款的申報期。
所以,工資什么時候發放的,就什么時候計稅,并按規定申報。
廈門市稅務局給的答復是:
1、補發的工資,若是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而補發的工資,需更正之前稅款所屬期的申報。
2、如果不屬于1所說的情況,則發放工資的當月是稅款所屬期,次月申報期內申報。
因此 ,實務工作中按現在的標準計算個稅,與實際發放月份有關,與補那個月份的沒有關系,如您公司代扣個稅,那么就合并到發放月份的工資一并計算個稅即可,如您當地稅局有其他不同的處理意見,以當地稅局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