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關于公車改革發給個人的交通補貼繳納個稅的政策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比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2009年12月9日冀地稅發〔2009〕46號)第一條規定,各單位向職工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 ,您要參考您當地稅局的標準。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