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你好!我司為武漢的一家商業零售企業,前年在異地購買了一家企業的部分資產產權(該企業與我司為同一法人),目前已取得了這樣公司的商業裙樓及地下商場,因停車場無法辦理產權,為了想取得該公司停車場產權,準備采用異地吸收合并方式吸收這家企業,想咨詢一下老師,如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兩家公司各有什么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享受,對雙方利益最優化?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企業通過吸收合并可能會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增值稅: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轉移其實物資產,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2、土地增值稅: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轉移其房地產,可以享受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財稅字〔1995〕48號)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3、企業所得稅: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合并對價中對于股權支付部分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但對于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企業合并,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吸收合并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4)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符合條件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即不計征企業所得稅。無論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吸收合并中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計征企業所得稅。
以上政策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對于貴公司的實際情況,貴公司可以到我們俱樂部現場進行一下相關稅收籌劃的咨詢,按規定在這里不能直接為您解答。謝謝您的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1.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2)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3)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3.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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