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現有如下業務,不知能否適用于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特殊性稅務處理
A公司(綠色電三公司)注冊地為香港,擁有其100%股權的股東為注冊在在香港的公司,最終控制方我為集團
B公司(陽江華智公司)注冊地廣東省,擁有其100%股權的股東為注冊在香港的公司,最終控制方我為集團
C公司(湖南興業綠色)注冊地為湖南省,其持股86.43%的股東為注冊地香港的公司,其持股12.84%的股東注冊地在廣東省,該97.27%的股東與A公司的最終控制方為最終控制方我為集團。另外0.73%的股份與A、B公司無關聯關系。
上述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權,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權。
現在的要咨詢的問題是,如果采用下面的操作,能否適用于特殊稅收務處理政策:
A公司將其持有的80%股權轉讓給C公司,C公司按接受股權的原始計價金額增加實收資本 ,轉讓完成后C公司擁有B公司100%的股權。
計劃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計劃C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投資----B公司
貸:實收資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適用于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特殊性稅務處理。
會計處理不正確:
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收到的對價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2400萬美元
B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實收資本----B公司 2400萬美元
貸:實收資本----A公司 2400萬美元
C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2400萬美元收到的對價
貸:支付的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