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請教下!我企業與三大通信運行商合作,接收信息服務業務,合同清單涉及的項目中設備類金額占80%以上,服務費金額只占很小比例。合同約定開具6%服務發票(運營商確認發票項目不可更改),且這種情況在行業內屬于經常性行為。
當地稅務局檢查發現,提出必須開具13%發票。
類似這種情況,合同無法更改,實際是銷售產品應開具13%,對方卻要求企業開具6%服務發票,怎樣可以規避風險,如何操作?謝謝[玫瑰]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營改增后,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所以,要明確區分這份合同中的設備與服務是混合銷售行為還是兼營,才能確定其適用稅率。如是混合銷售只能開一種稅率的發票。如是兼營,為避免麻煩,建議設備與服務分開簽兩份合同,這樣可以分開開具發票。
根據以上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