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出行平臺的稅務管理相關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第一條 納稅申報繳納
(一)公司發生納稅義務后,按照規定期限和內容就納稅事宜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納稅申報還包括內部扣繳義務人發生扣繳義務后,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公司和扣繳義務人在稅法規定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納稅期限或扣繳稅款期內,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及其他應稅項目,或無論有無代扣、代收稅款、均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即便是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免稅期間也應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三)每月納稅截止期限前稅務會計應當做好納稅申報表,申報表應與會計賬面一致,不一致情況需填寫原因說明,并按公司規定的審批流程審批后,進行申報及稅款繳納操作。每月稅款繳納時點應合理安排,以控制未及時納稅風險和過早繳納稅款及相關費用的資金占用時間。公司需延期申報時,應按有關規定向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向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
(四)任何稅金的計提、申報繳納、涉稅報備必須有書面原始憑證和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五)稅務申報人員應以當地稅務機關指定的稅務申報軟件以網絡申報的形式進行申報并及時獲取納稅申報回執,需要報送紙質報表和相關資料的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如不具網絡申報條件情況,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進行柜臺申報、銀行繳納等手續。
(六)各公司對各類資產損失(固定資產處理損失、壞賬損失、投資損失、存貨跌價損失等),應查明損失原因、分清損失的責任、完備損失的原始手續、資料、并準確計算資產損失的計價金額,經公司流程申請核銷,批準后向稅務部門辦理申報(清單或專項申報)手續。對應損失涉及增值稅進項稅轉出的應按要求進行轉出。如年度內出現重大財產損失且在后期難以保留或提供證據,應在發生損失的當期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現場取證。必要時及時聘請稅務師事務所進行鑒證并報送稅務機關。
(七)聘請稅務中介機構進行財產損失鑒證、所得稅匯算鑒證等業務時應服從上級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統一安排;如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未統一安排,各公司可自行聘請中介機構進行稅務顧問服務。
(八)各級公司應積極利用國家、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或當地財政返還政策,及時申報相關資料,妥善保管相關批文或回執。稅收優惠期屆滿前應及時提醒相關部門和人員爭取優惠延期或重新申請。
(九)公司取得的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發票有效期內交給稅務會計,根據稅務局規定辦理進項稅認證抵扣。若發現增值稅專用發票因不及時認證逾期不能抵扣的,造成公司損失的,由公司領導審批后追究責任人相應責任。
第二條 稅務籌劃
各公司財務負責人和稅務人員應積極關注和學習各類稅收法規,要認真研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條件,在經濟業務發展過程中積極取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所需的各項材料。
各單位開展的各類稅務籌劃,籌劃方案實施前應向上級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書面備案(電子郵件、紙質報告、OA 公文等);行業公司及股份公司財務機構應定期組織下屬公司討論、學習稅務籌劃案例,提高稅務人員的稅務籌劃意識與籌劃水平。
第三條 發票管理
(一)發票的購買、領用、開具、保管、取得環節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當地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發票購買
1.公司各部門需要開具的所有發票均由財務部稅務管理崗負責統一購買、申請印制以及妥善保管。
2.各公司稅務管理崗應及時安排購買 (或印制)公司經營所需的各種發票,不應出現發票短缺情況。買或印制的任何發票均需及時入庫,并妥善保管。
(三)領用及開具發票
1.各公司稅務管理崗或公司財務機構、銷售部設置的專職或兼職票據管理崗,負責領用并開具發票。
2.各公司應依據實際經營業務情況按發票管理辦法規范開具發票,依法向任何客戶開具增值稅時,應填寫《發票開票審批表》,并由本公司財務負責人或其指定人批準后方可開票。發票交給業務員或客戶,應進行簽收登記。
(四)發票的保管
1.公司稅務管理崗對開具的發票的存根及作廢的發票,必須按規定裝訂成冊,并按發票管理存放時限存放,確保完整無損。
2.公司已繳銷或使用完畢的發票,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保管。
(五)發票的取得
經濟業務發生后,業務經辦人員取得發票時,應向對方索取發票,嚴格審核發票真偽、內容開具是否合規,并負責對其接受發票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直接審核,及時更換不合規發票。經辦人員必要時應借助 12366 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等渠道對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驗證。公司財務機構應對發票真偽進行發票的復核。
一般納稅人公司發生屬于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范圍內的業務,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取得的不符合要求的發票,財務機構有權拒收,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取得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提供原因說明并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方能以其他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或報銷)依據。
第四章 信息與溝通
第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與溝通機制,明確稅務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稅務信息在公司內部順暢及時的溝通和反饋,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并采取應對措施。
第二條 公司應當與主管稅務機關和其他相關單位保持有效的溝通,建立和完善本公司經營業務相關稅收政策法規的收集和更新系統。
第三條 涉及合并、重組、重大投資項目、經營模式改變、內部交易定價等重大涉稅業務、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公司稅務管理人員或者稅務會計變更應及時向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匯報。
第四條 公司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記錄、收集、處理、傳遞和保存應當符合稅法和稅務風險控制的要求。
第五章 稅務檔案管理
第五條 公司財務機構必須指定專人保管有關的稅務資料及文件。公司財務機構應建立《稅務檔案保管清冊》,對所有稅務證件、申報軟件(含軟件和使用指南)、IC 卡、儲存盤、納稅申報表、稅收鑒證報告、稅務批復、稅務文件等詳細記錄在保管清冊中。
第六條 各公司應將所有法定納稅申報表裝訂保管。各公司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完成后應將電子版的所得稅鑒證報告或者申報表報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留存。
(七)公司應及時整理、裝訂本單位的稅務報表,對每年所得稅匯算中調整的明細事項,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事項應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對每次國、地稅稽查中出現的問題,要專項整理歸檔。公司應將稅務機關出具的各種批復、檢查、處理決定等文件裝訂成冊,并規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檔保管。公司財務機構應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報告、財產損失審核報告及其他有關稅務審核報告規范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八條 所有涉稅業務相關檔案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保管期屆滿如需要銷毀,應報財務負責人及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銷毀,銷毀前應完整填寫《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留存備查。
第九條 公司稅務管理崗離職,應規范辦理稅務檔案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移交清楚后方可辦理其他離職手續。
第五章 稅務檢查及稅務機關稽查
第十條 稅務檢查分為內部稅務檢查和外聘中介機構稅務檢查。
(一)內部稅務檢查
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根據日常稅務管理過程的發現的問題情況,按計劃對各子公司稅務風險進行檢查與評估。檢查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稅種是否存在多報少報稅收、稅收計提申報審批程序、稅收核算、稅收檔案管理等。
(二)聘請中介機構稅務檢查
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在對各子公司稅務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有權決定聘請中介機構對指定公司進行稅務專項檢查。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對檢查過程實施監控。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稽查
(一)對各級稅務部門的納稅檢查,各公司應積極配合;各公司財務負責人為稅務檢查時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接受詢問和解釋。
(二)各公司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各類資料,應經本單位財務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各公司在得知納稅檢查消息或接到納稅檢查通知書時,應及時以快捷、合適的方式報告上級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對本單位存在的稅務問題應及早發現并提出解決方案。
(四)檢查中,要積極與檢查人員溝通,時刻關注整個檢查進展情況,對涉及到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層面的涉稅處理事項,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給出答復。
(五)檢查后應及時將稽查結果整理歸檔并交上級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備案。
(六)稅務檢查結束后,公司應做好總結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章 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 行業公司及股份公司財務機構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財務人員進行最新稅收法規和涉稅業務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 各公司要定期組織和參加票據管理知識、真假發票鑒別等內容的培訓,不斷增強員工索取合規發票的意識和鑒別票據真偽的能力,有效防范發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