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根據67號文,關于個人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解析,請問一下,自然人股東的股權按原始價格轉讓給他的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可以視為“有正當理由”,不產生資本增值的的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自然人股東的股權按原始價格轉讓給他的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不符合以下文件規定的視為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不能視為“有正當理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