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請教下:我司與華能電廠于2020年年初簽訂了《2020年度運輸合同》,由于12月的航次運費來不及在當年確認,按照慣例,這部分運費將轉至2021年1月雙方業務確認無誤之后開票結算。但在1月我司開具發票之前,華能電廠向我司出具了一份債權債務轉移告知函,聲明已將所有債務轉至新公司,并通知我司將2020年12月航次發票開給新公司,但我司未與新公司簽訂任何運輸合同,且開票的航次均執行的是與原華能電廠簽訂的《2020年運輸合同》并且已在2020年12月完成運輸服務。為了給新公司開票,擬就該事項簽訂一份三方協議,該怎么做才能規避我司的稅務風險?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發票是以應稅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債務轉移并不能引起發票開具的轉移,您公司還應當開給原公司,因與新公司之間無應稅服務發生,不能把發票開給新公司。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