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下!我司與A公司于2020年年初簽訂了《2020年度運輸合同》,由于12月的航次運費來不及在當年確認,按照慣例,這部分運費將轉至2021年1月雙方業務確認無誤之后開票結算。但在1月我司開具發票之前,A公司因公司重組,向我司出具了一份債權債務轉移告知函,聲明已將所有債權、負債及勞動力劃轉至新公司B,原A公司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B公司享有和承擔,并通知我司將2020年12月航次發票開給新公司,但我司未與新公司簽訂任何運輸合同,且開票的航次均執行的是與原A公司簽訂的《2020年運輸合同》并且已在2020年12月完成運輸服務。為了給新公司開票,擬就該事項簽訂一份三方協議,請教下我司應該明確哪些內容才能規避我司的稅務風險?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明確以上事實說清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