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基本介紹:
1、我公司是擬上市企業,日本企業股東,2015年增資進入持股比例為25%,我司還有其他香港企業股東,持股4%左右,現在有外部戰略投資者投資,日方可能被稀釋,日方怕享受不到協定稅率待遇。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10]75號:
(二)按照本款規定,享受5%稅率的股息限于直接擁有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情形。即符合此低稅率的股息應屬于符合條件的受益所有人擁有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期間的利潤所形成的股息。但在準確跟蹤和計算時,可能會涉及以往多年且頻繁變化情況(特別是對于上市公司),執行難度較大。為此,從企業分配年度利潤的一般情況考慮,稅務總局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規定,非居民直接擁有中國居民公司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十二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至少達到25%的,可以享受該協定待遇。如分配的股息涉及十二個月以前的企業未分配利潤,則不再考慮股息受益所有人在所分配利潤所屬年度的持股比例是否滿足要求。據此,如新加坡居民直接擁有中國居民公司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十二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達到至少25%的,可以享受該協定待遇。這里“取得股息”的日期是指按照國內法規定該項股息在中國發生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的日期。
二、請問:
1、雖然解釋文件中開頭說了:執行中新協定條文解釋規定時,應注意: 一、我國對外所簽協定有關條款規定與中新協定條款規定內容一致的,中新協定條文解釋規定同樣適用于其他協定相同條款的解釋及執行。但由于對稅收協定不太熟悉,無法準確把握。
所以請問此新加坡稅收協定解釋對“取得股息”時間的解釋,適用于中日稅收協定嗎?
知道是否使用,可以與日方規劃反稀釋增資的具體時間規劃等細節問題。
2、是否適用中港稅收安排嗎?
3、我知道,外國個人投資者收到的我國股息免稅,而且新外資法后,外商投資企業外資比低于25%也可以免稅。
但新外商投資法頒布后,某個外國企業投資者收取分紅時享受協定待遇,某個外國企業投資者自身持股是否低于25%是否也可以享受協定待遇?還是某個外國投資者自身持股比例還是要達到25%才能享受協定待遇?
感謝老師,辛苦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新加坡稅收協定解釋對“取得股息”時間的解釋,適用于中日稅收協定的,適用中港稅收協定,新外資法后,外商投資企業外資比低于25%也可以免稅。新外商投資法頒布后,某個外國企業投資者收取分紅時享受協定待遇,某個外國企業投資者自身持股不可以低于25%也可以享受協定待遇。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