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公司不交住房公積金,現因個人需要,申請單位代為交納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承擔部分全額從工資中扣除。請問,計算個稅時,我個人承擔的單位應承擔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第二條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只能扣除個人承擔的那部分公積金。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