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感謝,問題如下:
2005年左右境內擬上市C公司想要在新加坡上市,所以與新加坡個人居民新某合作,新加坡個人居民新某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成立了B公司,2005年B公司對境內擬上市C公司進了增資。
后來上市計劃有變,2007年中國擬上市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個人王某在香港成立A公司,2007年A公司后來又收購了B公司100%股權。A、B都是空殼公司。2015年有日方增資,所以C公司現在仍是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在想要拆掉該架構。
請問:
1、擬上市公司分紅給B公司,要繳納10%預提稅,在最后再分紅給境內實控人王某,需要再20%繳納,合計稅負是30%是吧?
2、若實際控制人近親屬有國外身份,近親屬是要選擇稅收是屬地管理的地區或國家吧?
3、若是境內實際控制人王某沒有海外財富規劃,B公司直接轉讓方境內C公司股權,這樣切斷,然后將境外A和B公司注銷比較好,對嗎?
4、請問:在注銷B公司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加納什么稅種,稅率分別是多少?在注銷香港A公司時,從B公司的清算所得,在香港繳納什么稅種,稅率分別是多少?
5、若是境內實際控制人王某有海外財富規劃,(1)轉讓香港公司股權給此近親屬是對的吧?(2)王某轉讓的稅率是20%嗎?是在國內自己主動申報個稅嗎?
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不是一回事。繳納主體是兩個。
若實際控制人近親屬有國外身份,近親屬是要選擇稅收是屬地管理的地區或國家的
若是境內實際控制人王某沒有海外財富規劃,B公司直接轉讓方境內C公司股權,這樣切斷,然后將境外A和B公司注銷比較好。
在注銷B公司時,需要B公司結清應該繳納的稅款。在注銷香港A公司時,從B公司的清算所得,在香港繳納所得稅,稅率按香港的規定繳納。
若是境內實際控制人王某有海外財富規劃,(1)轉讓香港公司股權給此近親屬是對的。(2)王某轉讓的稅率是20%。可以在國內自己主動申報個稅的。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