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個人通過公司向紅十字會捐贈了抗疫捐款5000元,取得了紅十字會開具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是否可以個人所得稅匯算時全額扣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能全額扣除,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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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將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前款所稱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二、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
(二)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
(三)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三、居民個人按照以下規定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一)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二)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個人根據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