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個擁有香港身份證的香港居民,在大陸的公司工作,且一年中大部分時間在大陸,他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綜合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那么他在香港投資的公司的與股權相關收入的個稅是按香港個稅政策執行嗎,他是否構成中國稅務居民,香港公司相關股權個稅是否要穿透按中國個稅執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按在內地的居住天數判斷是否構成中國稅務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令第707號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