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在海南新投資設立一個企業能享受到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或者說海南自貿港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享受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需重點關注幾個方面:
在主營業務方面,一是企業的主營業務需要屬于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列舉的產業;二是主營業務收入須占總收入的60%以上。其中,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鑒于目前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尚未發布,陳創文提醒納稅人動態關注海南省稅務局官方網站,待目錄發布后,可在海南自貿港稅收政策專題欄目查詢。
同時,企業需要特別關注一次性大額收入對主營業務占比的影響。目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稅收優惠的引導下,不少資本“瞄準”海南島,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交易時常發生,伴隨而來的股權轉讓收益和財產轉讓所得,很有可能稀釋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從而影響其優惠的享受。
在運營主體方面,需要在海南建立“實際管理機構”對企業進行運營。“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實際管理機構”做出的定義。同時,規定中所稱“企業”包括設立在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同時在海南自貿港內外設立總、分機構的情況如何享受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進行了明確。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其中,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
目前,企業享受海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對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自行判別是否符合條件。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