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二個自然人甲、乙把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的99%平價(A公司凈資產賬面及評估值均高于股東出資)轉讓給其持有B公司,這樣有涉稅風險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低價轉讓股權不得不關注稅法風險
1.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核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其中第六款為“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股權轉讓納稅人的計稅依據為股權轉讓收入減去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在股權轉讓中是確定的,因此《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具體明確了個人轉讓股權,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其中第一款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何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列舉了個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具體情形:(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3.稅務機關核定方法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條以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方法做出了規定,主要的核定方法如下:
(1)凈資產核定法
稅務機關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若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類比法
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或者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稅務機關采用資產核定法和類比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另外,在稅務機關稅收征管中,關聯交易是其重點關注的領域。關聯方之間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也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因此關聯方之間的低價股權轉讓可能會面臨更高的稅法風險。
二、納稅人防范稅務風險兩大利器
1.報送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并不是所有的低價股權轉讓,稅務機關都會對其進行核定。如果納稅人有正當理由進行低價股權轉讓,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安全轉讓納稅申報時,報送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稅務機關會認可其申報的股權轉讓計稅基礎。《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對低價轉股稅法上認可的正當理由予以了闡明。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在報送上述證明材料的基礎上,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向稅務機關作出有效說明其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具有正當理由,以進一步降低被核定征收的風險,必要時還可以聘請專業人士提供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