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海南的一家物流公司,16年青旅集團收購了我司70%的股權,控股公司。運輸開票業(yè)務青旅集團交給了江西中勤公司負責。16-18年間該公司給我司開票800多萬元,由于青旅集團管理不善18年底集團解體,我司股東收購了青旅集團的股權,并且更換了法人代表。原青旅物流更名為志行物流�,F(xiàn)在江西稽查局認定中勤公司是虛開增值稅發(fā)票,海南稭查局協(xié)查,需補繳增值稅稅。這是前股權做的事情,結果讓新股東來承擔責任,請問老師稅務這樣做對嗎?為什么呢?有無相關文件減少責任呢?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因有的情況說不夠清楚,為便于了解溝通案件情況,慎重起見建議你直接與當?shù)囟悇諜C關溝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