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同一縣市,總公司方便核算,計劃設立分公司單獨核算,總公司將固定資產劃撥給分公司是否交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視同銷售貨物,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如果總分公司之間的固定資產調撥是用來銷售的,則應繳納增值稅,否則可以不用繳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37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8-26
目前,對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于銷售應在當地納稅,各地執行不一。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納稅人,單獨核算也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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